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府发〔2004〕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顺价字〔2003〕121号),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房地产 价格 意见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我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1997〕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76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的实施意见: 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并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商品房交易要实行明码标价。 (一)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销售商品房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区物价局统一样式,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物价局规定的明码标价书内容逐项准确填写。 (二)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经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盖章确认并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核对。 (三)购房者应妥善保存明码标价书,当发生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以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商品房交易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由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坐落位置、方向、环境状况、配套设施,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报区物价局备案。未经区物价局批准,经营者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为诱惑,误导蒙骗购房者。 四、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税金和利润。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 6、不可预见费; 7、销售管理费; 8、经政府或物价部门依法批准,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 对商品房开发企业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列明和确定的,属商品房设施配套组成部分的项目,如水电材料设施、电视天线、燃气管道预埋等,均应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 (二)税金。 (三)利润。 五、经营者向购房者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列明本通知第四点所包含的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六、房价构成以外的代收代支费用,均必须在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前予以明示: 1、属选择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如律师代办费、公证费、开户费等,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2、属分摊性质的收费项目,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对在原设计中没有包括的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发生,并经双方同意确认后新增加的,均列为分摊性质的项目。 3、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证税费(契税)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代收。 上述代收代支费用,必须以委托单位出具的票据结算。 七、商品房交易应由经营者和购房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商品房交易契约(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在售房契约(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示:商品房售卖面积,商品房销售价格,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水供电、通讯、电视、燃气等管线的配置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并要求对配套的基础设施要明确到位情况。售房契约(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若不相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购房者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购房款退还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者不退房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双倍返还购房者。 九、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配套设施等低于契约确定的标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购房者作出合理补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当在商品房价格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商品房价外另行收取的; (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采取虚假、不规范的标价手段(包含虚假广告)蒙骗购房者的; (五)虚构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的; (七)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 十一、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的价格(收费)资料。 十二、对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区物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物价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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