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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顺德区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管理规定

2005-06-01 00:00:00 点击量:

顺德区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档案。
  三、区房管局负责房地产档案查询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服务工作委托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承办。
  四、查询利用档案的程序:
  (一)查询人交验有关证件,填写《档案查询登记申请表》,提出查询档案申请。
  (二)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核是否接纳申请,并通过计算机查询并调阅档案。
  (三)档案室工作人员调阅档案,出具查询结果(该结果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档案证明章)。
  (四)档案室按规定向查询人收取有关费用,并交付查询结果给查询人。
  五、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区党委、人大、政府、审计、税务稽查等部门查询利用档案的规定:
  (一)查询人须持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档案查询登记申请表》。
  (二)档案室工作人员调出档案后,查询人在指定的阅档处阅卷。
  (三)查询人在查阅档案资料时, 须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整洁,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拆页。
  (四)查询人摘抄档案必须使用档案室提供的《档案资料证明表》。
  (五)查询人摘抄档案内容和复印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核,方予加盖档案室的档案证明章。
  (六)上述涉及收费:①免收资料证明费。②资料复印费用按区物价局规定收取。
  六、房地产权利人及房地产他项权利人查询利用档案的规定:
  (一)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二)房地产权利人为非自然人的,需出示房地产权利人的介绍信和本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
  (三)填写《档案查询登记申请表后》,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核后调阅档案、开具产权登记证明或房地产他项权利状况证明。
  (四)应查询人要求,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核,可复印房地产权利人申办权属登记时所交验的存档资料。
  (五)档案室按区物价局规定向查询人收取档案资料证明费和资料复印费。
  七、授权或委托查询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规定:
  (一)房地产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即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受托查询人凭委托书、权利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档案室提出查询申请。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向档案室提出申请。
  (二)法院授权他人查询诉讼案件涉及房地产的权属档案,需出具介绍信或委托书,被授权人(受托查询人)凭介绍信或委托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档案室提出申请。
  (三)因受理诉讼案件,律师可查询诉讼案件当事人名下(或与其相关联)房地产的权属档案,律师凭所在律师行的介绍信、律师证和有效的法院立案证明向档案室提出申请。
  (四)档案室接纳申请后,调阅相关档案,按规定出具产权登记结果或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
  (五)档案室按区物价局规定向查询人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查询结果。
  八、本规定与过去的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并由顺德区房管局和顺德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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