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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5-05-11 00:00:00 点击量:
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0]120号
           (省建设厅2000年10月23日颁发,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 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 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 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 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2000年10月23日


          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 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改变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触模式电脑或公告栏,向市民公示本规程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办理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缴纳的税费项目 和标准等。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电话,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七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同级财政、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商,从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出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 登记税费。并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一次性收取税费窗口,实行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送来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当场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书,受理书应向业主明示前来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时 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但在收件后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仍按规定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如开发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代办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确权手续时,对符 合确权规定的商品房项目,同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外,不得为本部门或其它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及时纠正,对办事拖拉,刁难当事人的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发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作 出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程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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